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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处以警告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如果项目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投资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融资、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相关部门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更现实的后果是外汇进出受限如果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却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或核准,投资资金将无法通过银行顺利汇出,无法完成投资工作。